释义 |
法律分析:自2013年10月1日起,办理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即2013年10月1日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权公证费用标准: 1、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