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因履行终止 |
释义 |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合同期满、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标的损失、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未通知、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伤亡。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拓展延伸 保险合同中止的常见原因及应对措施 保险合同中止的常见原因包括: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费、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保险标的丧失等。对于这些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首先,保险公司可以提醒投保人按时支付保费,并设立宽限期。其次,加强核保工作,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仔细审查,确保真实性。此外,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证明保险标的的证据,确保其完整性。当保险合同因履行终止时,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投保人,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或退还保费。在保险合同中止的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约定期限届满、赔偿责任履行、保险标的损失等。《保险法》还规定了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如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等。常见的合同中止原因还包括未支付保费、虚假陈述和保险标的丧失等。在处理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应提醒投保人及时支付保费、加强核保工作,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各自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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