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资源税; (4)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 (6)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