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瑞士民法典》对离婚的可能原因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律师、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业务部主任王成律师对具体规定解读如下: 1.因为通奸。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但事前同意或事后原谅通奸的一方没有诉讼权利。有权离婚的一方在知道离婚原因后6个月内,或者通奸后5年内,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逾期诉讼权因时效而消灭。 2.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虐待,名誉受到损害。当一方配偶危及另一方生命、严重虐待另一方或对另一方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请求离婚,原谅加害人的配偶,没有诉讼权利。有权离婚的一方在知道离婚原因后6个月内,或者通奸后5年内,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逾期诉讼权因时效而消灭。 3.当一方配偶犯下不光彩的罪行或其道德败坏,另一方配偶无力维持婚姻和交往生活时,可以随时起诉离婚。 4.当一方配偶恶意抛弃另一方或因任何重要原因不在一起生活时,另一方配偶可以在这种情况存在期间随时上诉离婚,但非同居期间至少需要两年。 5.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生活,且该疾病已维持3年,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6.因发生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事件,夫妻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生活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但当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事件的主要责任应由一方承担时,只有另一方有离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