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前面我们说过,随团旅行,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那么,如果旅行社尽了自己的义务游客还是受了伤该怎么办呢?景区对此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呢? 顾某在某风景区游玩,自行选择了非正常游览路线的一条小径向山顶攀登,因大意失足,坠人小径下面的十米多的悬崖之中,造成重伤。事后,顾某向该景区索赔。景区负责人称,景区管理处已在门票上制作了导游图、旅游须知等,标记了正常的旅游路线,告知了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并且在顾某攀登的小径旁设置了禁止通行的警示标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某的损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景区的说法成立吗? 《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具体到上述案例,景区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而仍不能避免顾某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景区对顾某所受损害无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