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低保的24种大病 |
释义 | 申请低保的24种大病如下: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瘫痪; 15、心脏瓣膜手术; 1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7、严重脑损伤; 18、严重帕金森病; 19、严重Ⅲ度烧伤; 2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2、语言能力丧失;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4、主动脉手术。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 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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