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一、房屋采光权距离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房改造可酌情降低。当一套住宅居室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有两个应该获得日照。采光系数最底值卧室、客厅不得小于1%,窗户和地面的面积比应为1比7的比例。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如果是真的影响你的采光,你可以找他协商,必要时到法院起诉解决。 二、采光权是什么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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