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光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采光权的相关规定有: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一、擅自将居住用房改成非居住用房是否合法 擅自将居住用房改成非居住用房,比如营业性场所,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利怎么办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房屋和经营性房屋,转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包括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水箱、水电管道等,以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房屋、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公共场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民宅改商铺有什么规定 民宅改商铺的规定如下: 1、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及城市规划要求; 2、沿街底层住宅; 3、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也不会影响到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物的保护; 4、不会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5、必须有使用人、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如果是将住宅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还需提交该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还需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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