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采光权的规定 |
释义 | 当采光权被他人侵犯时,其侵犯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对于采光权被侵犯时,其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种看法就是:因为当莫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这种状态是具有持续性的,并且按照相关的《民法典》中的规定,对于采光权进行保护时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因为,该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然后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虽然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对其保护时限进行无限的延长,因为我们将其做为一种权力保护,所以这应该由权力人从其知道其采光权被侵犯的时候开始算起,对其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另外,当当事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在此采光纠纷中,理应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障碍以及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并且只要其对其毗邻的不动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没有转让出去的条件下,权力人就可以在不需要使用时效的监督去让权力人及时的去行使其权力,从而直接请求妨碍人消除可能发生的障碍因素以及排除障碍。而且相邻妨碍的事实的状态是不会产生证据泯灭的困难,因为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综上所述,诸如此类的纠纷只要妨碍的事实是持续存在的,那么采光权被侵害的当事者就可以随时进行诉讼,并且不会出现超过时限而丧失诉讼权的问题。 一、什么是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典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一种是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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