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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典合同法案例2
释义
    1、案情简介:201*年10月份,冯**在原告处分八次购买共计价值人民币*******元的羊肉制品,按照双方以往交易习惯,冯**应于下个月支付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冯**于201*年12月份返还价值******元的货物,并于201*年*月*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本人冯**于201*年10月在哈尔滨市××加工厂拉走羊肉卷,货款共计*******元,于201*年*月*日还清”。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随后,原告称三被告一直拖欠上述货款。
    我代理原告参加庭审,发表以下观点:原告与冯**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原告依约提供货物,冯**未能依约给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给付货款**万元,于法有据;
    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对上述货款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支持了我的观点,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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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