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王大爷居住的老房子被政府征收拆迁,享受政府的拆迁安置,因其已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所以将自己获得的安置房购房资格转让给了胡先生,二人签了协议,王大爷也收取了转让费。协议签订后,胡先生以王大爷的名义向政府指定单位购买了安置房,并享受安置政策规定的优惠条件,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使用权,房屋装修完成后就和家人住了进去。 两年后,王大爷反悔了,认为自己当初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属无效,胡先生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占为己有的行为实属不当,所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安置房购买资格是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对象在获得征收补偿款后所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将这种购房优惠资格转让出卖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 王大爷的房屋被拆迁,其享有被安置的权利,该权利是王大爷房屋被拆迁而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因王大爷已经购买了商品房,所以他和胡先生达成协议,将房屋拆迁后享有的房屋安置权利转让给胡先生,这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有效。 律师说法 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指标只是一种拆迁安置利益,将其转让只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该转让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合同。, 在此,北京中庄律师提醒大家,在实际中虽然可以进行转让,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所以双方都需要保留好各自的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说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