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户还能分征地补偿款吗 |
释义 | 来源:河北科技报2009-10-08民事民情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交回承包地,但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村民在承包的过程中,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承包方的权利,他人不能阻拦。但是,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从法律上放弃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从法律上放弃他(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放弃土地承包权之后,村民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之后,其仍然享有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取得承包地的权利。所以,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后,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借故剥夺他们参与分配的权利。 一、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能再要回去。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权利内容的不同。 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4、继承方面的区别。 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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