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女协商一致的“打胎协议”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温州律师# 在恋爱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能会通过签署一些协议来“约束”彼此,如: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范围、归属情况及使用方式,若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具体事项约定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且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协议一般会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当恋人、夫妻间感情生变,双方决定分开,如女方正处于怀孕阶段,双方担心腹中之子会成为今后各自开展新生活的累赘,因此决定不要这个孩子,又为防止一方出尔反尔,于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白纸黑字签订了《打胎协议》,此类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付给女方相应的补偿金。 那么,上述关于堕胎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首先,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女性对其怀孕后是否生育享有最终的支配权。 因女性的生育权属于人身权,所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若双方签订协议对补偿金额进行约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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