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各地的规定不一样。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已参加 工伤 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委托鉴定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网 小编在上文中带来的是关于 河南 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相关知识,根据河南省的收费标准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其他省市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情况,同时也可以知道每个省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收费是不同的。 法律客观: 1、省、市劳动鉴定属于因工或因病致残要求鉴定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28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2、县级因工、因病致残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230元收取劳动鉴定费。3、因疑难病症确需通过专家会诊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4、对劳动鉴定有争议要求复查的,如复查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一致,复查鉴定收费按原标准由提请复查方支付;如复查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应由鉴定方负责支付。5、劳动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收取的费用应专款用于参加劳动鉴定的专家费用、交通费、场租费、鉴定会议及报表卡印制、购置简单的医疗检查设备等项开支。6、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领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参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56号、苏财综[96]48号)执行日期:1996年4月17日劳动鉴定收费管理1、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在调整收费标准之后,应加强对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应将收支情况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汇报一次。2、因劳动鉴定争议而要求上一级劳动鉴定机构复查时,其费用由提请方支付。3、执行新收费标准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鉴定工作的管理,坚持劳动鉴定标准和程序,积极开展劳动鉴定业务研讨活动。同时应加强劳动鉴定档案资料管理,使劳动鉴定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参见: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鉴[1996]2号)执行日期:199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