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时继承人失踪怎么办 |
释义 | 当事人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哈尔滨公证处共同办理,公证处需要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核实该遗嘱书公证书是否为立遗嘱人最后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是否被撤销过,如果有的法定继承人不能配合,公证处一般不能给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事宜。但这只是哈尔滨公证处的规定,其他地方的公证处对此的规定可能存在不同。 一、继承公证的手续有哪些 (一)继承手续程序1.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2.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5.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三)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四)税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权证印花税,具体咨询交易中心办理人员。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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