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你需要先到劳动局去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科要求你补缴证据,那么你再起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只要证据充分,能成功的。工伤还没有认定,受伤性质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确认, 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应不予受理;如果是因为 没有劳动合同 , 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不签字盖章不能 确认劳动关系 的,需要现行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确认劳动关系。r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劳社部发[2005]12号rr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r(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r(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r(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r(四)考勤记录;r(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r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