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冯某把被告潘某、被告济宁某教育公司起诉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二被告共同委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的王其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投资成立了山东某教育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认为原告以山东某教育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潘某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山东某教育公司的全部经营权承包给被告潘某,经营期限为自X年X月X日起至永久,原告在被告潘某支付100万元后将其持有的被告山东某教育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潘某,原告按被告山东某教育公司经营需要以及被告潘某的请求,将原告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变更给被告潘某所有,后被告潘某成为被告山东某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在代理过程中,庭审后原被告同意解除原告冯某以山东某教育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潘某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被告潘某向原告冯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1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进度计划。有效维护了委托人两被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