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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分析三:再谈劳动合同的解除
释义
    杨小姐是一家网络游戏公司的销售人员,2021年11月,公司找杨小姐进行了谈话,大致内容为杨小姐销售业绩不好,处于末位,公司准备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后,公司直接发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书》,解除理由为不能胜任工作。杨小姐想想自己在公司干了三年多,辛辛苦苦工作,没想到换来了一纸解除通知,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宋律师了解了杨小姐的情况之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还是不够充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判定杨小姐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是其连续三个月绩效考评等级为C,过了两个月后,即10月,又有一个月绩效考评等级为C。
    然而,公司的绩效考评模式有着很大的问题,考评采用上级领导打分制,根据分数评定A-D等级。但公司没有一个具体细化的考评标准,只是按照考评人的想法确定侧重点和权重,且每次考评都有不同。这样一来,员工的考评成绩很容易受上级主观意志左右。实际上,由于杨小姐与她的部门领导性格不合,领导经常故意给她打低的分数。
    除此之外,由于杨小姐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业绩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比如,同类产品竞争,市场宣传力度,产品淡旺季等,其8月,9月业绩都比较好,偶尔10月业绩一般,可能有多种因素,也是情有可原的。
    宋律师认为,公司仅凭绩效评级无法证明杨小姐不能胜任工作。退一步说,即便杨小姐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也应该对杨小姐进行培训或调岗的流程,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公司都没有做到。
    至于杨小姐提出的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一般只有在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或劳动者申请加班被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支持。而杨小姐虽然有打卡考勤的记录,确有加班的情况,但都是自己主动加班,也没有向公司报备。这样的情况很难获得加班费。
    经过审理,仲裁庭支持了杨小姐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主张。公司也未起诉,履行了仲裁裁决。劳动者在面临权利受侵犯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以免造成违法解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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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