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风险提示: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方式:一、已经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式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方式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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