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如果有关于自己的诋毁言论,可以要求网站删除吗? |
释义 | 胡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总监,为了工作,经常要和客户出入各种娱乐场所。有一次,胡某因为业务关系遇到了高中同学王某,老同学久别重逢,再加上现在处于合作关系,难免在一起叙旧或洽谈项目。某天上午,胡某一进公司就发现同事们都对自己指指点点,她有些纳闷儿,便找秘书了解情况,秘书从电脑上打开一个网页让胡某看。胡某看完后十分生气,网页上说胡某是狐狸精,专门勾引有妇之夫,并且还贴上了她和王某在咖啡厅见面的照片。胡某找到王某了解情况,才知道是王某的妻子误会两人的关系,才把信息放到了网上。那么,胡某可以要求网站将诋毁自己的言论删除吗? 本案涉及如何消除网络侵权影响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此外,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站及相关责任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影响。具体操作程序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即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此外,申请不能是口头的,必须有书面的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就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站上发布的针对胡某的诋毁言论,经证明是恶意攻击,胡某可以要求网站删除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在通知时要包括网络用户构成侵权的证据及胡某的真实身份证明。 与传统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具有流动性和互动性,使得举证成为被侵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一大障碍,法律规定网站的责任,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我们应当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约束自己的行为,为净化网络和促进网络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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