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若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农民工工资发不出去谁承担责任 拖欠民工工资的主体是企业: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2、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