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处理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时,选择仲裁程序或法院诉讼都有其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一般来说,仲裁程序更加快速和经济,因为其过程相对简单,并且有一个专业的仲裁员来解决争议。而法院诉讼则更加严格正式,更多的证据和调查可以被收集和使用,但是时间和费用会更高,同时也存在着缺乏专业化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仲裁是依照当事人申请,依法成立以公正第三人仲裁员为主持者的诉讼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或者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投标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拟定评审报告。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可知,仲裁程序和法院诉讼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具体选择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