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
释义 | 回避的理由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相关法律将“近亲属”解释为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三类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其内容比较广泛,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友好关系,另一类是不和关系,即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当然,有上述关系的不一定都要回避,只有当这种关系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时,才应当回避。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_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7、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的成员,不能再参与其审判; 8、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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