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吗? |
释义 | 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一直备受各界关注,结合司法实务,本律师今天就读者比较关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跟大家聊一聊,以期能给读者答疑解惑。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的问题,需要根据承包方式及法的溯及力方面区别对待。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在这种承包方式下,在2003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承包方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但转让方与受让方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方即与发包方终止相应土地的承包关系,由受让方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新的承包关系;从2019年1月1日起,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依法只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而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在该承包方式下,从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等方式流转;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而不得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在这里,需要跟大家特别强调一下法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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