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未经批准的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处罚,《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有关协议、合同、文件、图纸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承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联营、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图纸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综上可知,对于 未经镇政府批准等情况,相对应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才按违法占地查处。仅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承包合同未经审批,没有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的,不能按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