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之后,因无效合同而获利的人需要返还以下财产: 一、返还原购房款及房屋原购买价和现房屋价之间的差价。 二、返还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三、考虑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地分配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