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权代理有三种表现形式:未经授权、超范围代理、代理权过期。第一种是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行为;第二种是代理权限超出范围;第三种是代理权已过期但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 法律分析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和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是指民事主体在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法律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从事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超越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行为时,超出其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是指代理权因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等原因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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