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替子女买房出资,赠与还是借贷? |
释义 | 最近接到一位年纪较大的当事人咨询,说子女因还房贷压力大,出现争执,甚至闹离婚,老两口有点积蓄,想替子女把剩余房贷给还了,但是又有些担心?老年人的担心我清楚,我呢不好把话点透,遇到这种情况,我一般会给当事人讲讲我代理过的案件,当事人也就了然了。 子女买房,父母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司法解释也是一再修改,同案不同判的概率很大,此类案件上诉率也是居高不下,也就是说这类案件,不管怎么判,总有一方不满意,甚至双方都不满意。 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时移世易,一方父母起诉主张购房出资款系民间借贷,要求子女双方还贷。出资一方子女的配偶一般会抗辩属于赠与。这种借贷意思不明显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判决赠与,无需还款。少部分判决会认为父母出资属于“临时性帮助”,属于出借,子女需要还款。当然现实中的案件太过于庞杂,不好一概而论,难免挂一漏万。这类案件争议较大,我这里也是勉为其难地为大家讲讲。争议主要出现在以下两点: 争议一,这类案件法律如何适用: 这类案件按照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还是普通案件审理是个难点。按照婚姻家庭案件审理则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思维原理,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家篇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认定为赠与子女双方。司法中,按照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其认为该29条就是关于出资款性质的认定,进而直接适用赠与的规定。 争议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按照普通案件审理的,则认为上述第29条不是关于出资款性质的认定,而是在“出资款”被认定为赠与后,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法律适用问题。至于“出资款”如何认定,因涉及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该按照普通法来认定“出资款”的性质,即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来分配举证责任,主张借贷一方只需举证出“金融机构的转账凭”即可达到初步举证存在借贷的事实,而被告抗辩不属于借贷的,属于赠与的,则要举出赠与的相关证据。而关于赠与的举证责任是重于一般事实的举证的,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不仅仅是“高度盖然性”。所以,适用一般法来认定出资款的性质,往往认定为借贷,而不是赠与。当然,也有法院从父母没有义务替子女买房的角度来论述出资款应该被认定为借款。 父母含蓄的表达,往往会让此类案件裁判出现较大的争议。如果在出资的当时,就表明态度,是赠与的就说明白。属于借贷的,让出资方的子女出具个借条,同时告知下出资方子女的配偶。实在不济的话,在转账时备注下出借款,也是可以探明出资的法律性质的。 此类案件很难衡平双方当事人,不妨从表象探究下当事人的出资的动机,也许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如果父母把唯一一套住房卖了,拿卖房款替子女出资买房,此时如果认定为赠与,也太过牵强,与常理不符,毕竟很少有人把唯一的住房卖了,把卖房款无偿赠与他人。当然也有人会说,可以认定为赠与,法律规定了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此时,该如何认定“离婚”属于侵害赠与人权益的情形?也有人会说,可以认定附条件赠与,那所附的条件,“不要离婚”是否属于侵犯人身自由呢?所以,认定借贷,可能是权衡利弊后,无奈的选择。 所以,开头的老年人的咨询,你我心中都会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答案。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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