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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取消取保候审
释义
    

法律主观:
    


    经常有人问 取保候审 如何取消的问题,我在这里解答一下。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取保候审期限 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一审 人民法院判处 管制 或者宣告 缓刑 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 羁押 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 司法鉴定 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 证人 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 批准逮捕 ,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四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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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