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服务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 |
释义 |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商家把经营平台从线下转到线上,杭州作为电商活跃的城市,出现了一大批代运营的公司,旨在帮助商家在电商平台经营。代运营本身是市场的产物,无可厚非,但越来越多的代运营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而产生纠纷。案情回顾2020年,A公司举办项目招商会,多次邀请当事人B参会。当事人B参会后,A公司称可帮其将货物上架到某某网,销往海外,并可以提供一系列平台配套服务。2020年11月,当事人B与A公司签订《某某网跨境电商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平台服务期和服务费。当事人B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后,A公司向当事人B出具收款收据。 合同签订半年后,当事人B发现A公司迟迟未履行合同,后到律所咨询合同解除事宜。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反复审查证据材料,特别是《某某网跨境电商项目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办案律师认为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确,是否属于杭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存在争议。经过与杭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庭的沟通,仲裁委明确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办案律师按照商事仲裁案件准备材料。提交立案材料后,本案经过了两次仲裁庭开庭审理。 办案结果 本案虽涉及金额不大,但经过两次仲裁庭开庭,特别是第二次开庭,办案律师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逐项举证,最终仲裁庭全面支持了委托人的请求。 办案心得 该案的难点,首先是关于案件的管辖。常见的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案中的管辖约定存在争议,提交法院后,法院认为有管辖条款,不予受理,后续准备材料前,多次与杭州仲裁委员会沟通,确定该案件由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处理(萧山分会主要处理被申请人为公司且注册地址为萧山区、滨江区的案件)。 其次,本案中,当事人除了合同本身和收据,并没有其他书面证据。从合同解除的角度来讲,需要举证证明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办案律师从涉及的网站后台和ERP系统角度出发,梳理出能够证明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证据,这些证据的补充,使得仲裁庭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变得有理有据。裁决书中的表述为“仲裁庭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如实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而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合同第二部分服务内容的约定履行合同内容。……被申请人仅上架3款商品,没有满足合同中要求的数量,同时也没有将商品详情发布至基于南美地区的电商网站,以及没有将商品详情链接提供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既未依据合同第二部分服务内容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未依据《服务协议条款》中乙方的权利义务部分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此基础上,仲裁庭全面支持了委托人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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