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成功使原告代理人撤诉 |
释义 | ★案情简介:中铁某某局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局一公司”)是作为“南平至龙岩线扩能改造工程施工NLZQ-IV标段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2014年4月16日,福清某某公司与某某局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01nl-lwfb-2014-0016《单项工序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某某局一公司将“三明南站大桥桩基钻孔及成桩、钢筋笼制安等工序”“台溪坂大桥桩基钻孔及成桩、钢筋笼制安等工序”劳务分包给福清某某公司;2015年6月25日,某某局一公司与福清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01nl-1wfb-2015-0026《单项工序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某某局一公司将“三明南站大桥岩溶桩基钻孔及成桩等工序”“台溪坂大桥岩溶桩基钻孔及成桩等工序”劳务分包给福清某某公司。原告章某某系福清某某公司员工,刘某某系福清某某公司在三明现场管理人员,此前,章某某工资均由某某局一公司直接转入到章某某卡上。工程完工后,章某某害怕工资拿不到,就叫刘某某出具了一份《结算证明》“今章某某在某某局一公司承建的南龙铁路三明南站大桥施工,现工程已全部完工,现结算工资尾款17万元暂未付清”,章某某据此到法院起诉刘某某要求还款。 ★案情分析:刘某某找到我,希望我作为其代理人,根据案情我分析如下: 1.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不得未经劳动仲裁径行到法院起诉,章某某属于福清某某公司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对于裁决不服才能到法院起诉。 2.此前章某某工资都是某某局一公司发放的,况且某某局一公司尚欠福清某某公司工程款四百多万,章某某应直接起诉福清某某公司和某某局一公司。 3. 刘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结算证明》,证明福清某某公司承建工程已完工,福清某某公司尚欠其工资17万元的事实,刘某某只是证明福清某某公司存在欠原告工资事实,但并没有说原告这部分工资由刘某某支付,《结算证明》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这一情形,原告不得据此直接到法院起诉。 ★决胜庭前:作为刘某某代理人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代理人看到本人的答辩意见,当庭表示要撤诉,自此,本案大获全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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