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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鲁某劳动争议案一审
释义
    
    鲁某山东青岛人,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2021年9月份,鲁某先后与山东**集团公司的人力总监、董事长进行面谈,该集团公司录用鲁某;鲁某于9月下旬正式入职该公司。集团公司委派鲁某到其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给子公司总经理张某担任总经理助理,张某是集团公司的股东、董事。公司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兑现转正工资1.5万的承诺,于是鲁某找了子公司总经理张某以及集团公司董事长几次,说明公司的做法欠妥,应当兑现承诺才是。他们只是口头应允着,但却一直没有实际行动。尽管如此,鲁某还是尽心尽力地为公司工作,他的理念是只要在工作岗位一天就要认真负责地工作一天。后来鲁某又找他们谈,他们还是含糊其辞,目的就是想尽量压低工资来使用员工——一直以来有很多员工选择了妥协。但鲁某不想就范,感觉当老板这么抠不应该;自己付出了很多,公司不兑现承诺那就只能结束合作关系了。鲁某亮明态度后公司方面先是进行了“解释”,后又找自己的法律顾问与鲁某进行交涉。公司法律顾问孟律师与鲁某面谈,双方都说了一下自己的意见。孟律师的意见很明确,态度很强硬:“就这么跟你说吧,你所要求的双倍工资赔偿、加班费是不可能被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也两说着。我们经过仔细计算,同意一次性给你2万块钱。”鲁某与孟律师理论了一番,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
    鲁某委托师律师帮助其代理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主要有: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1386.38元;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000元;一次性支付加班费8500元;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仲裁裁决结果与师律师当初给鲁某分析和预判的相差不大。鲁某内心是能够接受该裁决结果的。也正是看到了该仲裁裁决书,才坚定了鲁某的信心。为了再争取一下以便获得更为公正的结果,鲁某打算起诉到法院。师律师向鲁某讲解了起诉的话下一步的努力方向,以及相应的风险:法院完全有可能“照搬”劳动仲裁裁决结果。鲁某表示理解。鲁某继续委托师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下旬在商河县法院开庭。这次开庭我方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份证据,一是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山东**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赵某微信身份的相关证据;二是被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山东**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的截屏。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赵某系被告母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被告公司的高管招聘事项是由其母公司负责的。
    本次开庭,公司代理人孟律师对鲁某提供的《考勤表》、《签到表》等证据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应当在公司处、由公司保管,现在在鲁某手里这是违法的;另外,上述材料上面的公章系鲁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的。对于公司方面的这一说法,我们在劳动仲裁阶段就就想到了,并准备好了应对之词,只是在劳动仲裁开庭时对方没有提出来。本次开庭,针对公司律师的疑问与异议,鲁某和师律师分别进行了回答和反驳,有效化解了对方的质疑与责难。法官自然认可了我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另外,与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庭的意见不同,法院认可我方试用期工资1万/月、转正后工资1.5万/月的说法。
    公司一方其他的答辩意见和劳动仲裁阶段的一样。
    法院的判决结果主要为: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31386.38元;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0元;被告支付加班费9700元;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200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鲁某和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公司及时支付了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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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