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6岁男孩疑被误导下河救人溺亡,求助女孩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6月22日抖音热搜,16岁男孩疑似被两个求救女孩误导,下河救人不幸溺亡,引起群情激愤网友纷纷声讨要追究二女孩的法律责任。据报道称当时二女孩的狗狗落水,二女孩大喊:“救命!”,该男孩误以为落水的是人,立即就跳水救“人”。对该男孩见义勇为之举,在道德上是没话讲的,但是确实也要为该男孩的鲁莽而惋惜。 至于二女孩是否成立犯罪,在刑法上显然很难,如果把该事件当成一个司法考试题,不难看出该题的考点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确切的说考点是“因果关系的介入”:被害人(男孩)的介入行为(跳水行为),如果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地位的行为人(二女孩)的指示实施的,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二女孩),如果行为人并不处于优势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而是被害人(男孩)自我冒险导致结果发生的,不能将责任规则于行为人(二女孩)。这是刑法的基础理论,至于剩下的就要依照刑事诉讼法去落实查证了,抖音随后有新闻进一步报导,有目击者称当时现场,二女孩在现场喊得除了“救命”,还有“救狗狗”,“狗狗落水了”,该证据至关重要,如此的话,可以法律上明确认定,二女孩不会构成犯罪。 至于二女孩是否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民法典》明确写了:[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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