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一,为赌博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5.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7.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8.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9.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等服务或条件的; 10.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赌博情节严重的条件有人均赌博的金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当场的赌资总额达到了四千元,则属于赌博情节严重的范围。同时如果利用互联网进行投注赌博的,也属于赌博情节严重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