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