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共同租房——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承担租金 |
释义 | 基本案情 郑某和付某是男女朋友,同居期间一起租房,后双方分手,郑某问付某要租房垫付的房费及押金13200元。 主要事实 郑某于2021年3月14日、2021年6月13日分别向出租房屋的房屋及中介公司支付6300元和6900元的房屋租赁费、中介费及押金共计13200元,因与房屋业主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均未居住至一年,故向房屋业主支付的押金均未退还。双方均认可曾在租赁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付某曾于2021年8月通过支付宝转款800余元付郑某租金,但郑某未收款。 争议焦点 是付某是否应退还郑某垫付的房屋租赁费用13200元。 法院判决 付某返还郑某垫付的租金及押金6300元。 案件分析 恋人之间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但一方因双方具有亲密关系且为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约定由一方自愿承担或自愿支出的生活消费,为当事人对共同债务承担做出的内部约定,属于民事意思自治行为,合法有效。 本案涉及两次房屋租赁,首次租房时间为2021年3月14日,案涉合同的承租人为付某,合同租期12个月,原告垫付租金及押金6300元;同日,付某在与郑某的微信聊天中自认郑某垫付租金之事实,并承诺归还郑某。因此,虽存在双方共同入住租赁房屋之事实,但因双方已明确付某为案涉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其签订租赁合同、承担租赁费用,故对于郑某要求付某返还2021年3月14日租房垫付的租金及押金63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2021年6月13日第二次租房租金及押金6900元,付某不认可租赁合同是其所签,因租赁的房屋是由郑某寻租并支付租金及押金,且郑某曾于2021年8月退还付某支付宝转账租金,结合本案租期短、数额小,视为郑某对恋爱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租赁费用的自愿承担更具合理性。 所以如果双方分手,到底能不能要回来以前花的钱,要回来多少,要看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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