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法院仅判决公有房屋使用权归属。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此外,根据解答的规定,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优先考虑抚养子女、女方、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无过错一方等原则。法院通常会根据这些原则判决。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离婚时法院仅判决房屋使用权的归属。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祖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另外,根据《解答》中的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法院一般会上述原则判决。 拓展延伸 离婚后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权益保护与分配问题 离婚后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涉及到权益保护与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在离婚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处理。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双方可以商定继续共同承租或者由一方承租,确保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公有房屋的处理方式。在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权、居住需求等因素,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离婚后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问题上,应当依法维护权益,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分配问题,以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处理。 结语 离婚后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涉及到权益保护与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在离婚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处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权、居住需求等因素,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公有房屋问题上,应依法维护权益,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分配问题,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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