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未清算法院如何处理 |
释义 | 起诉合伙纠纷,如果未清算,法院一般不会立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无法审理。最终可能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的,对于这种企业所有的合伙人都是对于企业的所有债务进行无限连带责任的,对于未结算的就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流程处理的。 一、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在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其退伙后,对退伙前合伙所发生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后,对于其退伙前合伙所负之债务,仍应负责。为了缩短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期限,一些国家还规定了退伙人连带责任的消灭时效,如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对退伙人提出债权请求的时效自退伙发生之日起为5年。 总结我国合伙企业的经验,借鉴国外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据此可以肯定地说,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做法是否不合情理呢?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第一,退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进行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退伙时如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如正在发生的合伙企业经营和债务,是发生在退伙人退伙之前的,它仍与退伙人存在关联,退伙人对此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退伙人退伙时有些债务可能是隐性的,退伙时可能未显露出来,如某种产品的质量暇疵等,这类债务有可能在他退伙后的一段方能显露,故对这部分债务他不能不承担责任; 第三,退伙人对没有了结的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退伙行为本身必须是善意的,退伙人不能通过退伙行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同时,他在依协议分配财产或承担债务份额后,如企业分担给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该合伙人无力承担,而企业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这种债务时,他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偿付责任,由于这种债务发生于他退伙之前,他当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也包括代其他合伙人偿还其无力偿还的债务。自然也包括代其他合伙人偿还其无力偿还的债务。 二、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流程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合伙人经营分工和权限不明退伙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合伙人经营分工和权限不明退伙后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在合伙企业中分为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而对于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则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此时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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