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驳回诉讼请求,一般退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方预先缴纳诉讼费用后,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会退回缴纳的诉讼费用。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