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 根据《 公司法 》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 公司章程 规定。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