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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缓限制与减刑规定概述
释义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明确限制对死缓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但仍给予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改造。最高法规定,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应从严。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有具体规定,但并未完全禁止对死缓犯进行减刑。
    法律分析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我们清楚的知道,对于死缓犯我国并没有规定不得减刑,但可以限制对死缓犯的减刑。往往都是对那种罪刑十分严重的死缓犯,在判决死刑缓期两年的同时限制对其进行减刑。
    结语
    限制减刑的目的在于保持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同时给予其改造的机会。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在减刑条件、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都受到严格控制。这既确保了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也给予了罪犯改造的希望。对于那些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也会适当从严。总之,限制减刑的规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的同时,也尊重了罪犯的权益和改造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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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9: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