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减刑需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申请减刑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条件以及程序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一)减刑的条件 1、看守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所表扬或被评为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 “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程序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5、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刑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处以死刑缓刑的罪犯、故意杀人、抢劫、爆炸等等有暴力性犯罪的并且正处于死刑缓刑的,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的大小和结果的严重性来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 (二)限制减刑也就是对罪犯实际刑期或者最少的服刑时间的规定,例如在被判决缓刑的,缓刑期满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则其最少的服刑时间不能低于二十五年;如果在缓刑期满后被判为有期徒刑的,则其最少的服刑时间不能低于二十年。换句话来说,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最少也要服二十年的刑。 (三)如果罪犯对限制减刑的决定由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罪犯的亲属在经过罪犯的同意之后也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罪犯原来判的死刑缓刑没有问题,觉得不应该限制减刑,则应当撤销限制减刑。 (四)对于处以死刑缓期执行,单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原判决没有问题的,则不能改判,如果认为确实是要限制减刑的,则应当在二审的判决生效之后重新审判。 限制减刑主要适用于那些被判处了死刑缓刑的罪犯,在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有必要限制减刑的。被判限制减刑的罪犯最少的服刑期是二十年,如果对于限制减刑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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