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某在18岁时应征入伍。后经人介绍,24岁的李某与孙某相识,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李某在部队服役期间,曾经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对于这部分财产,孙某坚决要求平分,而李某则不同意。那么,法律对于李某的伤亡保险金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呢? 军人退役后,国家会给予军人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费用,这些费用对于保障退役军人的物质生活,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对于李某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由于其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所以,该2万元应当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