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单持有人取得货物后能否再向无单放货的承运人索赔?无单放货 |
释义 | 最近有很多客户都在问提单持有人取得货物后能否再向无单放货的承运人索赔?提单是什么?客户已经提到货物了为什么还要起诉我无单放货?我拿到货物但是我不是通过正本提单提到的货物,能否起诉承运公司无单放货?专业海事海商律师针对此进行解答。 [案情概要】 托运人A向承运人B托运一批货物,B向A签发提单,A通过银行一系列的结汇流程就将全套提单交给了收货人C,但是C与D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C将全套提单中的副本提单给了D,当货物运到指定港口时,D瞒着C拿着副本提单和特定的人出具的保函前来提货,承运人就将特定的货物交给了D。 在本案中,承运人的行为构成无正本提单放货,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对C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已经清偿完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A、C和D三人之间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合理的解决了所有产生的纠纷,C又重新取得了提单向下货物的占有权,并从中收取了部分款项。此时,C是否仍然可以再次重复的向B追究其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呢? 【提单解释】: 首先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学理上通常表达为:提单是一种由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针对特定货物的物权凭证。据此,如果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时不提交提单,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并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的持有者,即使实践中收货人凭借副本提单和保函前来提货,承运人也不能将货物交付给副本提单的持有者,否则便可能要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针对于这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000)交他字第1号”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B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航运惯例,本应承担无单放货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提单担保物权人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提货人、托运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取得了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并从中收取了部分款项,致使提单失去了担保物权凭证的效力。 【专业海事海商律师认为】: 最高法院的这项复函实际上是有道理的。作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C为何要向B主张赔偿责任?通俗来讲,那是因为他失去了自己本该所享有的货物及其相关的权利,既然C已经通过各方协议将货物及其相关权利弥补到位,如果还能再允许他向承运人主张索赔,那么就意味着C获得了双重性赔偿。无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我国《海商法》,对于这种行为并不允许有类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我国法律只支持C获得其本应获得的,而并没有允许他可以从中享受因双重赔偿而带来的收益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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