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的区别:1、适用情形不同,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撤回仅适用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2、溯及力不同,撤回行政许可的,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销行政许可的,该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客观: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