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裴*良案”表面看来是两家单位的人才之争、技术之争、市场之争,但实际上恰恰折射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 “裴*良案”一旦形成判例,便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国内企业间有了打不清的官司,导致技术合作难以推进,而且也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声誉。最为严重的是,还有可能使得作为技术源头的外方介入,引狼入室。那样的话,国内相关单位可能成为外方的集体被告,进而给我国重大技术自主创新工作带来灾难性后果。 专家们因此呼吁,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外技术依存度仍然很高,务必谨防行业中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阻碍重大技术的自主创新乃当务之急。 “移植”技术不是“商业秘密” 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裴*良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裴*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良及附带民事责任的**连铸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连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消息一出,立即在我国钢铁行业引起强烈反响,对于涉讼的“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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