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时工资扣除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除辞急工的工资,除非劳动者给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单位要提供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扣工资。赔偿损失和结清工资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能扣除辞急工的工资,除非劳动者即辞即走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但是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更加不能克扣工资等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出勤结算工资。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拓展延伸 辞职后工资如何计算? 辞职后工资的计算方式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辞职后工资计算包括两个方面:未结清的工资和离职补偿。未结清的工资是指离职前尚未支付的工资,通常按照员工合同或劳动法规定的支付周期进行结算。离职补偿是指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向离职员工支付的一定金额,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因国家和地区而异。离职补偿可能包括工龄补偿、年终奖、未使用的休假等。此外,还需要考虑税务扣除和社会保险等因素。因此,在辞职后,您应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阅读当地劳动法规定,以了解具体的工资计算方式和权益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辞职后的工资计算方式取决于不同情况和法律规定。未结清的工资按照员工合同或劳动法规定的支付周期结算,离职补偿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支付。离职补偿可能包括工龄补偿、年终奖、未使用的休假等。税务扣除和社会保险等因素也需考虑。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阅读当地劳动法规定以了解具体的工资计算方式和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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