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为:(一)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实用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经采取了保密措施。对于以上三个条件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的标准。秘密性是从反面排除“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来认定的,“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情形包括: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者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或者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以及其他公开渠道公开批露。实用性的认定标准是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性的认定标准是,权利人采取了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比如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多久根据各地区法律文件规定,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保密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确定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定确定保密期限;(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当地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时,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三、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称为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合法等。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常常也要签订保密协议,出现劳动者泄密的,公司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第一、四款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