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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释义
    1、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是由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后者是个人或单位实施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前者是徇私舞弊为他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一种利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特殊诈骗犯罪。
    2、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与一些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通过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主动帮助他们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如果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也达到定罪标准,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符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构成,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出口退税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申请出口退税,除必须提供购进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外,还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户外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银行开具的出口货物收汇单,以备税务机关核对。凡行为人徇私舞弊,对明知没有货物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的,仍然违背事实,在报关单上盖海关验讫章或者出具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以致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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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