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当面临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我,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最为担心的便是自己的钱能不能够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是可以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结算前,行使其抵销权的,这样更有利于取得债务的返还。 破产抵销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权利人对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向管理人行使的取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破产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均称为债务人,不称为破产企业;宣告企业破产后,被清算企业称为破产人(破产企业),但有时也通称债务人。债务人在清算前占有的产权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与债务人自有财产一并移交给债务人的管理人。因此,此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只能向管理人行使。 (二)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破产时引发的取回权 本处的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买受人付清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下同)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存在这种情况应属于买卖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但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占有。因为如果合同条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则不存在所有权保留问题,或者标的物尚未交付,则不存在取回权的问题。但是,与其他类别取回权的情况不同,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的取回权是双向的,因为可能是买受人破产,也可能是出卖人破产,如此取回权如何行使?则显得比较复杂。 (三)其他情况下取回权的行使 其他情况下取回权的行使,主要指出卖人对向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买受人取回发运途中的财产,以及债务人的管理人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属于债务人所有但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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